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改革;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激励已能通过英语这一语言工具进行日常学习交流的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将更多时间用于科研和专业学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托福(TOEFL)IBT90分以上(含90分)(2年内有效);
2.雅思(IELTS)6.5分以上(含6.5分)(2年内有效);
3.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4.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合格。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入学时达到免修要求者的申请程序。
⑴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申请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⑵学院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名单、申请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研究生院。
⑶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对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后交研究生公共英语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由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布获准英语免修免考研究生名单。
⑷为完成系统成绩管理,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仍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2.在学期间达到免修免考条件者的申请程序。
⑴申请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课教师提出,由任课教师初审;
⑵由开课单位审核通过;
⑶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成绩认定。
取得英语免修免考资格的研究生,可免考获得公共英语课程相应学分,成绩按90分登记。
第五条 时间安排。
各学院在学生入学报到一周内完成受理免修、免考申请,审核,汇总报送;教学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在学生入学报到两周内完成复审、审批及公示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